原告姚军英,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晓荣,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鹏,男,27岁,汉族。被告陕西普达盈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高新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被告郑方成,男,34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
本院认为,原告姚军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8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张博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