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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姚军英诉被告陈鹏、陕西普达盈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郑方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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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姚军英,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丁晓荣,男,1984年8月23日出生。被告陈鹏,男,27岁,汉族。被告陕西普达盈信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高新区新城产业园1号厂房。被告郑方成,男,34岁,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土门坊。

本院认为,原告姚军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军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8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张博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