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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安至臻尚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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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西安至臻尚品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西安德克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减半承担85元。

审判长:成根平审判员:何欢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