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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张莹莹诉被告王凯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3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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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莹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张莹莹减半负担271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