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莹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张莹莹减半负担271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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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莹莹,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被告王凯,男,1966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静,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张莹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莹莹撤回起诉。诉讼费5430元,由原告张莹莹减半负担2715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