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改妮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一初字第6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喜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欣、王宏院,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改妮,女,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

审判员:寇永利

书记员:李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