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交**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洒金桥9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吉人,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刘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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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交**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洒金桥9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吉人,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刘思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