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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原告王辉诉被告西安公交万里实业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莲民二初字第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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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辉,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交**实业有限公司,住西安市洒金桥91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利,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吉人,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王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50元。

审判员:朱保建

书记员:刘思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