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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赵世军与李子琦执行裁定书

(2005)衡桃执字第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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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世军,系衡水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子琦。

一、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2号楼22G房产一套,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汪天斌所有。北京海淀区紫竹院路31号华澳中心2号楼22G房产一套所有权交付时转移给买受人汪天斌。二、买受人汪天斌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广平审判员:刘迎坤审判员:张志博

书记员:董洋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