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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胡某与程某甲、程某乙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灞民初字第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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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胡某。被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被告程某丙。被告程某丁。被告程某戊。被告程某己。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诉讼费减半收取,退付原告35元。

代理审判员:杨扬

书记员:杜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