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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俞某1与俞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甬仑民一初字第2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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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继承纠纷文书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俞某1,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2,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1撤回对被告俞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飞红

代书记员:张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