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某1,男,199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原告母亲),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2,男,194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陈文勇,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1撤回对被告俞某2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飞红
代书记员:张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