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丙,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艳芝,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丁,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本民代理审判员:陈凤丽人民陪审员:李亚强
书记员:陈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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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甲,农民。原告刘某乙,农民。原告刘某丙,农民。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贾艳芝,农民。被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丁,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本民代理审判员:陈凤丽人民陪审员:李亚强
书记员:陈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