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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春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平商初字第2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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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42640-9),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冷志刚,总经理。被告:周春明(身份证号:370226660402333),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安居苑北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422元,共计824元,由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冯雅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