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42640-9),住所地:平度市麻兰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冷志刚,总经理。被告:周春明(身份证号:370226660402333),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安居苑北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为由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保全费422元,共计824元,由原告山东平度利民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鹏
书记员:冯雅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