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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与王精华、盛力峰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嘉善商初字第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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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丁栅东方路629号。法定代表人:颜克瑜,执行董事。被告:王精华。被告:盛力峰。被告:徐林法。三被告委托代理人:郦天星,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良、刘毅,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80元,减半收取69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森林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勇

书记员:顾妍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