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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与车雨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平民二初字第1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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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开发区郁江路17号。法定代表人金正焕,总经理。被告车雨生,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工人,住青岛市四方区。

本院认为,原告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爱敬化学(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满文杰审判员:代玉光审判员:谭平元

书记员:王顺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