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王俊功,校长。被告王虎,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负担。
审判员:谭平元
书记员:李文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