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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与王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平民一初字第1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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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住所地:平度市常州路。法定代表人王俊功,校长。被告王虎,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度市城关街道办事处常州路小学负担。

审判员:谭平元

书记员:李文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