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庄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郭庄镇驻地。负责人王永胜,主任。被执行人孙义和,职工。被执行人石淑兰,农民。被执行人青岛汉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兰底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义和,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庄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青岛汉盛食品有限公司、孙义和、石淑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庄信用社申请执行6153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出的(2011)平商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1022元,由被执行人石淑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刚审判员:张明林审判员:车延新
书记员:吴林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