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赵青云,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平县洪河管理所。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马涛,该所所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国君
书记员:崔利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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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赵青云,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平县洪河管理所。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马涛,该所所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国君
书记员:崔利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