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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西平县洪河管理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豫1721民初6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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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赵青云,该公司经理。被告:西平县洪河管理所。住所地西平县。法定代表人:马涛,该所所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平县富强公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国君

书记员:崔利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