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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孟庆海与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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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孟庆海(系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镇海旺建筑器材租赁站业主),个体工商户。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张铁平,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庆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