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住永寿县永平乡。被告王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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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女,住永寿县永平乡。被告王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