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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0)永民初字第0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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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某某,女,住永寿县永平乡。被告王某,男,住址、身份同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