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张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长孙昆鹏
书记员:袁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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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某,女,永寿县上邑乡。被告张某某,男,住址,身份同上。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长孙昆鹏
书记员:袁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