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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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