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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0)永民初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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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何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

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长:荔智高代理审判员:左广利代理审判员:严永锋

书记员:杜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