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应根福,
递铺镇方家上村地里自然村13号,身份号:330523198301190034。被告:叶恩召,鄣吴镇滨河路73号,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根福与被告叶恩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根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应根福负担(已预交 )。
审判长:程北方人民陪审员:姚尚平人民陪审员:王昌林
书记员:曾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