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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应根福与叶恩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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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应根福,

递铺镇方家上村地里自然村13号,身份号:330523198301190034。被告:叶恩召,鄣吴镇滨河路73号,身份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根福与被告叶恩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根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应根福负担(已预交 )。

审判长:程北方人民陪审员:姚尚平人民陪审员:王昌林

书记员:曾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