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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马学忠与廖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1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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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学忠,

区梅康桥自然村0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6707062519。被告:廖连连,杨店村杨店自然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马学忠诉被告廖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彭瑞森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学忠、被告廖连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廖连连于2008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该借款无着,遂诉请本院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廖连连辩称:借款当初几个月其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500元,后又偿还了借款本金980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以证明被告于2008年10月6日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被告质证无异议。原告称被告至今分4次支付利息2000元,被告称该2000元系今年支付,去年其也给付过钱款给原告。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内容真实确定,被告无异议,对其证

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被告已给付其2000元,系对被告有利之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称其另给付过钱款给原告,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廖连连于2008年10月6日向原告马学忠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马学忠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元正)今借人廖连连马水娥2008年10月6日”。借款后,被告给付原告2000元,余款原告多次催讨无着,遂向本院起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廖连连向原告马学忠借款20000元事实清楚,应及时偿还。原、被告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被告给付原告的2000元应视为偿还借款本金。综上,对原告诉讼情求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连连偿还原告马学忠借款1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马学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廖连连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瑞森

书记员:赵宁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