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9

吴刚与张帆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143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吴刚,

铺镇唐家村张家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02172530。被告:张帆,铺镇云鸿老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刚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帆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铺镇唐家村张家自然村1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3198002172530。被告:张帆,铺镇云鸿老区20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刚诉被告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刚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帆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55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帆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55000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55000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孟黎明

书记员:章振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