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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汪甲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湖安商初字第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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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汪甲。委托代理人:汪乙。被告:陈××。

原告汪甲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汪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汪甲诉称,被告于2007年1月1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约定同年3月8日归还。经催讨,至今仍未偿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未作答辩。原告举借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于2007年元月15日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于2007年3月8日归还的事实。被告陈××未到庭质证,系放弃质证权利,应视为对原

告汪甲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陈××于2007年1月15日向原告汪甲借款5万元,至今未归还。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 应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向原告汪甲偿还借款5万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卫星审判员:徐季平审判员:黄晓海

书记员:别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