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沧海,
海曙区前莫家巷23号6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390427151x。委托代理人:黄兴民,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梦茹,孝丰镇潴口溪村上门堂自然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 89072247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海与被告王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沧海于200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海曙区前莫家巷23号609室。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390427151x。委托代理人:黄兴民,安吉县孝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梦茹,孝丰镇潴口溪村上门堂自然村44号。公民身份号码:×× 890722472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沧海与被告王梦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沧海于200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沧海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沧海撤回对被告王梦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沧海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高峰
书记员:李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