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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存旭、魏庆福与魏庆福、孙晓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武民一初字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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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

原告李存旭。被告魏庆福。被告孙晓刚。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衡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程海军,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因暂不符合伤残条件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存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由原告李存旭担负。

审判员:刘盼新

书记员:宋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