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志文(又名罗志龙),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鄂州市华容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志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应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志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罗志文在华容华峰网吧碰到被害人夏某,被告人罗志文向夏某索要借款人民币1000元,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夏某首先开口辱骂罗志文,随后又动手推搡罗志文,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罗志文从裤袋内拿出一把弹簧刀,将夏某右大腿捅伤后逃离现场。经鄂州市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另查明,被告人罗志文与被害人夏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夏某表示谅解被告人罗志文。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志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2证人吴某、赵某、秦某、王某1、王某2的证言;3、伤情鉴定结论;4、辨认笔录、被害人伤情照片、凶器去向说明、户籍证明函;5、抓获经过证明、谅解书、审前调查报告;6、被告人罗志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志文手持弹簧刀,故意捅伤被害人夏某,致其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志文伤害被害人夏某,系因民间借款纠纷而引发,且被害人夏某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案发后,被告人罗志文的亲属已与被害人夏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罗志文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志文当庭自愿认罪,以上情节依法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志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齐志彬审判员:吴祥梅审判员:孔能飞
书记员:熊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