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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尹章文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华刑初字第75号

案由与程序
故意伤害 · 一审
裁判日期
2010-11-30
地区
华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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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章文,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鄂州市华容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二十天。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3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华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州华检刑诉[2010]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章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饶春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章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8日中午12时许,潘某(住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吴力村9号)在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脉岭东街“传奇网吧”上网时,与被告人尹章文发生争吵,潘某见尹章文打电话叫人,便离开网吧到街上,正碰到张某、卫某等人,便邀约他俩一起去庙岭镇脉岭东街找尹章文理论,双方在理论过程中发生打斗,被告人尹章文持菜刀将潘某左手手掌食、中、环及第5指掌侧砍伤。经鄂州市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潘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尹章文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6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章文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1、被害人潘某的陈述;2证人张某、卫某凡、尹某的证言;3、被害人伤情照片、伤情鉴定结论;4、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明、户籍证明函、刑事判决书、收条、谅解书;5、被告人尹章文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章文持刀故意砍伤被害人潘某,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尹章文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潘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潘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章文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尹章文判处拘役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章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3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吴祥梅审判员:熊芳审判员:孔能飞

书记员:方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