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冲。2010年7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苏迪亚。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冲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沁、记录员蒋文星、被告人林冲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辩护人苏迪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3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林冲在本市上城区候潮路附近看见被害人叶文某过此处便尾随其后。当行至北落马营2幢楼下时,被告人林冲以拉扯被害人头发将其控制住及言语威胁等方式,劫得被害人叶某夏普6220C型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44元)及皮夹某(内有现金人民币20余元),随后逃离现场。同年7月31日,被告人林冲在本市上城区兴城饭店406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陈述、证人聂某、任某、谢某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照片、发票复印件、户籍证明、归案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冲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7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小丹人民陪审员:骆仕君人民陪审员:盛黎斯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