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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方根营盗窃罪,方根营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上刑初字第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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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抢劫文书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根营。2010年4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0)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根营犯盗窃、抢劫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杜恬君、王沁、被告人方根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根营通过攀爬钱江时代公寓观景平台后又翻窗入户的方式,多次进入各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并于2010年4月11日晚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又实施抢劫。经累计,被告人方根营盗窃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0365元,抢劫所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976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2009年10月,被告人方根营两次攀爬本市上城区钱江时代公寓观景平台,后又翻窗进入3幢2501室被害人朱某家中实施盗窃,但均未窃得财物。2010年1月底的一日晚上,方根营再次以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取被害人朱某放在客厅沙发上挎包内的钥匙一把后离开现场。此后被告人方根营便趁被害人不在此居住期间,多次使用窃得的钥匙在该室短期居住藏身。2009年10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方根营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钱江时代公寓2幢1903室被害人边某家中并将被害人家中的防盗门反锁,之后又利用在书房找到的榔头砸开放于卧室柜子内的保险柜,窃得保险柜内的人民币16000元后离开现场。2010年3月18日晚,被告人方根营以上述同样方式进入钱江时代公寓2幢2504室杭州天鸿劳动服务有限公司内,窃得硬壳中华牌香烟18包(经估价价值人民币810元)及现金人民币90元后逃离现场。次晚,方根营又以同样方式进入该公司内盗窃,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坏三张办公桌抽屉,但未窃得财物。同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方根营以同样方式进入钱江时代公寓2幢2104室被害人吕某家中,窃得被害人卧室内的YURUI牌RSCW-A09型剃须刀一只及佳能IXUS55型数码相机一只(上述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540元)。同年3月21日至3月28日期间的晚上,被告人方根营两次以上述同样方式翻窗进入钱江时代公寓3幢2505室被害人陈某家中实施盗窃。第一次窃得被害人放在门口的LALPINA牌男式皮鞋一双,第二次窃得被害人放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的24K黄金项链一条、24K黄金戒指一枚、24K黄金手链一条以及铂金钻戒两枚。(上述物品经估价共价值人民币12427元,其中男式钻戒一枚无法估价)。同年4月8日晚,方根营第三次以同样方式进入被害人家中,窃得放于沙发上钱包内的现金200元后离开现场。同年4月期间,被告人方根营以上述同样方式两次进入钱江时代公寓3幢1305室被害人鲍某家中实施盗窃。第一次未窃得财物,第二次窃得千弘牌针织衫一件和水伊龙牌牛仔裤一条(上述物品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98元)。同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方根营以上述同样方式翻窗进入钱江时代公寓3幢2101室被害人卢某乙(17岁)家中实施盗窃。被告人方根营在卢某乙的卧室内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翻动物品动作较大而惊醒了被害人卢某乙,之后方根营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被害人不许喊叫,并用之前窃得的佳能数码相机强行对被害人卢某乙拍摄了裸体视频一段,威胁被害人不许报案。之后被告人方根营便携带被害人放于抽屉内的人民币1600元现金和JOEJOE牌手表一块(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376元)逃离现场,并留下在3幢2505室窃得的一枚钻戒给被害人卢某乙。同年4月26日凌晨,被告人方根营以上述同样方式翻窗进入钱江时代公寓2幢1501室被害人杨某家中实施盗窃,因被害人到厨房烧开水,方根营便翻窗逃离,在该幢16楼电梯口被守候已久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方根营在被抓后,向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的多笔盗窃事实并带领民警至被害人朱某家中起获藏匿的赃物。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方根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某乙、朱某、陈某、边某、杨某、鲍某、吕某的陈述,证人卢某甲、邱某、方某的证言,数码相机,水果刀,发生情况报告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珠宝玉石鉴定证书,合格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视频光盘,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根营以暴力、胁迫方式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方根营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对被告人应两罪并罚。被告人因盗窃行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罪行,系坦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根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本院的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扣押在本院的佳能IXUS55型数码相机一只发还被害人吕红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莹人民陪审员:盛黎斯人民陪审员:骆仕君

书记员:方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