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利波,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慈溪市周巷镇波达纸箱加工厂业主,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施可群,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阿尔特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开发大道108号。法定代表人:赵永苗,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泽波,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利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40元,减半收取计8320元,鉴定费31600元,合计诉讼费399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长:史久瑜审判员:穆勤审判员:胡伯新
代书记员:沈丽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