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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亚飞与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4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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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亚飞(系慈溪市胜山依腾职业服设计工作室业主),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告: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89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波,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高立民

书记员:高哲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