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亚飞(系慈溪市胜山依腾职业服设计工作室业主),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慈溪市。被告:慈溪风信子美容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开发大道899号。法定代表人:胡建波,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亚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审判员:高立民
书记员:高哲一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