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妙根,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翁三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杨松伟
书记员:施雪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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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妙根,男,196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翁三忠,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妙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杨松伟
书记员:施雪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