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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市彩帝印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甬慈范商初字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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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承揽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东门外村。法定代表人:王海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珩,系慈溪基中纸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宁波市彩帝印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三联村。法定代表人:张益民,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宁波市彩帝印业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9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旭强

代书记员:虞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