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广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罗蔡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索菲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曹长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广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马娆审判员:李明审判员:路安平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