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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西安市广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索菲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雁民初字第3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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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西安市广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罗蔡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庞乐,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索菲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曹长安,该公司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广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马娆审判员:李明审判员:路安平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