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虹,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高新万汇企业财务总监。委托代理人孙玉枝,女,汉族,1962年8月16日出生,河南焦作人,现住西安市,西安华燃九安报警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军富,男,汉族,1961年8月20日出生,陕西丹凤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西安市交警支队科研处干警。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郭天鲁
书记员:李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