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桂珍,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小利,女,1976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张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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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桂珍,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小利,女,1976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张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