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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5

杨桂珍与黄小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5)雁民初字第23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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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5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桂珍,女,193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被告黄小利,女,1976年元月22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侯海荣,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桂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张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