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于香,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肖远,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委托代理人闫树立,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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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于香,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肖远,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委托代理人闫树立,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王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