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搜索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08

高于香与肖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雁民初字第21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于香,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肖远,男,出生年月不详,住西安市莲湖区,无业。委托代理人闫树立,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秀明,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于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马娆

书记员: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