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家宝,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德存,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君峰,男,汉族,住西安市,“漂亮宝贝刘叔叔摄影工作室”。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家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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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家宝,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德存,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君峰,男,汉族,住西安市,“漂亮宝贝刘叔叔摄影工作室”。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家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