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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杨家宝与汪德存、刘君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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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家宝,男,汉族,1969年7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汪德存,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刘君峰,男,汉族,住西安市,“漂亮宝贝刘叔叔摄影工作室”。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家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王立省

书记员:王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