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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7

杨秦生与刘小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7)雁民初字第22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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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7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秦生,男,满族,1945年8月3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代理人杨绗,男,满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刘小惠,女,汉族,1956年11月6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秦生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据此,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秦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

审判员:陈红联

书记员:赵永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