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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戴安权与瑞安市旭发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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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安权,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旭发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旭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浩杰

书记员:戴俊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