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安权,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旭发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旭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浩杰
书记员:戴俊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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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安权,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瑞安市人,住瑞安市。被告瑞安市旭发五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旭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瑞华,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浩杰
书记员:戴俊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