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锦江民初字第190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总府街29号。法定代表人代志华,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君,四川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总府路29号。法定代表人何玉兰,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东风商贸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26元,由原告成都文禧时代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琴

书记员:张玉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