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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电工器材厂与高敏、何丽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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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杭州电工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孙晓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红艳、陈诚。被告高敏。被告何丽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宝成、屠之强。被告左继业。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电工器材厂撤回对被告左继业的起诉。

审判员:孙金林

代书记员:李庄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