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磊。被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本案按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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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磊。被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本案按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