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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杭拱民初字第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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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晓磊。被告:浙江大学城市学院。

本案按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杭州妆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天麟

代书记员:袁小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