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晓燕。委托代理人黄爱国。被告瑞安市西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邦雷。委托代理人谢城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晓燕负担。
审判长:缪正坚人民陪审员:林爱华人民陪审员:陈延章
书记员:戴成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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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晓燕。委托代理人黄爱国。被告瑞安市西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邦雷。委托代理人谢城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晓燕负担。
审判长:缪正坚人民陪审员:林爱华人民陪审员:陈延章
书记员:戴成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