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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金晓燕与瑞安市西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瑞民初字第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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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金晓燕。委托代理人黄爱国。被告瑞安市西合教育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邦雷。委托代理人谢城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晓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金晓燕负担。

审判长:缪正坚人民陪审员:林爱华人民陪审员:陈延章

书记员:戴成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