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永惠(系成都市金牛区新现代装饰材料商行业主),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牟乾中,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大街59号14楼。法定代表人黄天贵,成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娅玲,女,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方,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庄永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永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庄永惠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