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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庄永惠诉成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锦江民初字第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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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庄永惠(系成都市金牛区新现代装饰材料商行业主),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牟乾中,男,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成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东大街59号14楼。法定代表人黄天贵,成都雷安电子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曾娅玲,女,汉族,1962年10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李方,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庄永惠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庄永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由原告庄永惠负担。

审判员:何理

书记员:傅继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