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银行,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上棋坪上楼,公民身份号码441************619。被告:郑钦彰,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13。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B。法定代表人:黄某1。被告: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39X5。法定代表人:陈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银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元,由原告郑银行负担。
审判员:杨擎轩法官助理:阳伟萍
书记员:谢雪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