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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郑银行与郑钦彰、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2019)粤0402民初166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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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郑银行,男,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丰顺县******上棋坪上楼,公民身份号码441************619。被告:郑钦彰,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珠海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441************513。被告:福建路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商住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B。法定代表人:黄某1。被告: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039X5。法定代表人:陈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维升,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银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7元,由原告郑银行负担。

审判员:杨擎轩法官助理:阳伟萍

书记员:谢雪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