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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杨洪松与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新民初字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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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洪松,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被告:淄博桓台荆家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山,董事长。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洪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杨洪松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梦萱

书记员:赵晓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