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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初字第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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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传东,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081元由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凡代理审判员:王梦萱人民陪审员:孙美敢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