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文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传东,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本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山东派力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共计4081元由原告山东新空间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凡代理审判员:王梦萱人民陪审员:孙美敢
书记员:孙红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