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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来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临罗民一初字第20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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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宪法。被告张来之,男,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临沭县人。

准许原告临沂东旭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来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书记员:李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