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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8

殷秀斌与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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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8年文书一审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殷秀斌,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人。

山东永和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文彬,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罗庄建龙化工厂经理,住罗庄区。被告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继明,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秀斌与被告杨文彬、临沂建龙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殷秀斌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殷秀斌负担。

审判员:张峰

书记员:杜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